招(选)聘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本简章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6日);
2.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体检标准;
3. 符合岗位招(选)聘条件(详见附件1、2、3、4);
4.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5. 自愿在我区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
6. 仅限贫困生报考的岗位,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万州区、开县、云阳县户籍,截止2015年5月16日仍属于零就业家庭或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或城乡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考生本身户籍在万州区、开县、云阳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高校的人员;不包括考生原户籍不在万州区,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万州区内高校的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选)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本区教育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在选聘岗位上现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招(选)聘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5年7月31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五)属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除外)正式在编人员须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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