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转关运输及其申报
一、概述
(一)含义与范围
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跨关区运输。
进口转关(运输):指进境地申请转关,指运地报关入境;
出口转关(运输):指启运地报关,出境地转关出境;
境内转关(运输):指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从境内一个设关地运往另一个设关地。
(二)申请转关运输的条件
1、申请转关的条件:
① 指运地、启运地必须设有海关、海关监管场所;
② 转关承运人必须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指定路线和限定时间运输。
2、不得申请转关的货物:
① 动物肥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肥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等、废运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其下脚料 (废旧物品、废料类)
② 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氯化钠
③ 汽车类,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地盘。
(三)转关运输的申报方式:
提前报关转关、直转转关报关和中转转关下的报关;
1、提前报关转关:a、进口:指运地先申报进口后,进境地申报转关;
b、出口:起运地先报关出口,货物入监管区后办理转关手续。
时限:报关后5日内必须申报转关,否则报关时生成的电子数据将被删除。
2、直转转关: a、进口直转:进境地办理转关,指运地报关
b、出口直转:货运进入启运地监管场所后出口报关和转关报关,除境地验放即可。
时限:进口直转转关:运输工具申报进境14日内申报转关,运抵指运地14天报关。
3、中转转关: 收发货人首先在进境地海关(进口情形)或启运地海关(出口情形)报关,然后交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在进境地海关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
时限:报关后5日内必须办理转关手续。
进口
出口
直转方式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提前报关方式
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并办理转关和验放手续
中转方式
*、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二、报关程序:先报关后转关,报关程序同前
(一)进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指运地报关后5日内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持: (即进境转关申报单据)
⑴ 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
⑵《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⑶《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⑷ 提货单。
如果进境地海关无法调阅转关数据,则可按直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进境地申报转关时,持:⑴《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⑵《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中转方式的转关
承运人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纸质舱单/连程运单等办理转关手续。
(二)出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报关后5日内转关报关)
起运地办理转关,单证如下: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
⑵《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⑶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出境地办理出境手续时,单证如下: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起运地签发)
⑵《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⑶《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直转方式的转关
启运地报关并办理转关手续,单证如下:
⑴ 《出口货物报关单》(起运地签发)
⑵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登记簿》
⑶ 广东省内运输的《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出境地办理出境手续,单证如下: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
⑵《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⑶《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中转方式的转关
发货人办理报关后,承运人向启运地海关提交:
⑴《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⑵《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登记簿》
⑶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
海关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出境地凭《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申办出境。
(三)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除外:先转入后转出。区别是这里可选)
1、提前报关(先入后出)
① 收货人在转入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入地海关会生成电子数据并传输转出地海关)
② 收货人到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单证如下:
a、《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
b、《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
c、《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登记簿》
2、直转:(先出后入)
① 收货人在转出地海关录入“转关电子数据”,并办理转关手续。单证如下:
a、《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b、《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②转入地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