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外贸经营者可是企业、其他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根据法律法规、商务部特批不许登记的除外。
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属国营范畴但国家允许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国营贸易不得受非商业因素影响。
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的目录,动态发布。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不作为重点,是商检内容)(结合第四节)
1、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
对于法检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相关证书;而对于高价值、高技术、复杂的进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签订监造、装运前预检、监装、以及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2、进出口商检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施检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
商检标准有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3、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检验、经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注册登记、疫情调查、监测和防疫指导。
4、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具体办法是:出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基本上与2同)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01年我成为世贸成员,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实施贸易救济。
类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
* 反倾销措施:① 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施)
a、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执行)
b、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期限:4+5月
② 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 反补贴措施:① 临时反补贴措施 4月 (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担保形式(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② 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终裁前要磋商)
(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 保障措施: ① 临时保障措施: 增加关税(惩罚性)。不超过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
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
② 最终保障措施,可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期限:4+4年。
救济措施对比
措施
适用对象
条件
实施形式
实施期限
反倾销
价格歧视等不公平贸易或竞争
低价倾销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
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
同上
政府补贴
同上
临时反补贴措施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
保 障
公平条件下的数量猛增
数量激增
加征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配额。
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200天,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本章所涉及证件、证明、单,佐证货物合法进出口、具有法律效用,系证明文件:它们有个共同的要求,不能够改证、转让、买卖、伪造等等,发生错证要交回换发。
一、进、出口许可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含义
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 行政许可管理。 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作为主管机构归口管理许可证,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