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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军转干政策之团级干部转业安置条件及岗位规定

2014-12-29 13:19:00 来源:无忧考网
根据《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具体如下:
  一、团级军转干部转业安置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二、团级军转干部安置方式及岗位的选择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政策倾向】
  根据《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三、团级军转干部考核办法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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