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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014-12-18 14:51:00 来源:无忧考网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绝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的,而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相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一个发生变化。主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即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如债权因债务人部分清偿而减少、无偿借贷变为有偿借贷等。客体的变更,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行为等在数量、范围、性质等方面发生变化,如所有物因消费而数量减少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它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绝对的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客体的消灭而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所有物的灭失而消灭。相对的消灭,是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转移给其他主体而消灭,如债权的转让等,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实际上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或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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