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1.关于法律的起源与演进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
B.法律的形成过程是法律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C.社会公共事务的简化和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是促进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政治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答案】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考点分析】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但是法的产生都有一般规律可循。概括而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2.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的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上已经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律了
B.各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虽然在时间上有先有后,但其法律的产生却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征
C.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
D.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历史类型中,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特征
【考点分析】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是与社会历史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根据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对法所做的一种历史分类。实质就是法的一种分类方式,分类标准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存在并运行的,不同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征。
3.甲、乙、丙、丁四人在一起讨论法律制定问题,他们各自的观点中,正确的是( )
A.甲说:“法律的制定又称法的创立或立法,从根本上讲,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识的活动。”
B.乙说:“甲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的制定是指中共中央和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丙说:“我基本上同意甲的观点,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在于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在现代社会,某些不产生国家意志的活动也属于法律制定活动”
D.丁说:“我认为你们三人的观点都不正确,从本质上讲,法律制定实际上就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主要考察法律的阶级本质
【考点分析】法的阶级性本质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的形式,就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守的效力;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公共意志实际上则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且,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4.关于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泛的法律效力还包括共产党的政策的效力
B.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C.在我国的法律中,有些法律不仅在国内生效,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还适用于国外发生的特定事件和行为
D.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的问题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考察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
【考点分析】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法的形式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效力,在广义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区别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产生法的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产生的是针对个别事件和个别主体、个别行为的约束力。在狭义上,法的效力仅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公布实施以前的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法的对象效力,各国目前普遍采用是指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效力原则。
5.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
A.西塞罗
B.萨维尼
C.托马斯·阿奎那
D.托马斯·霍布斯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在西方思想史中,对法的本质持有神意论立场的思想家。
【考点分析】西塞罗古罗马政治家、思想家;主张自然法和国家法律的连接物就是人类理性。能够良好的反映自然法的法律就是正义。法律应当是正当理性。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法的民族精神根源。托马斯.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的全部理论都是为天主教信条服务的,明确指出哲学的目的是为神学服务。为此,他利用亚里斯多得的哲学,为上帝的存在做了哲学的论证。主张世界是上帝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整个宇宙都是等级的存在:最低层是大地和水土火气,层是上帝。并且从神高于人,灵魂高于肉体的论据出发,论证了教会高于世俗的国家,是中世纪神意论的重要代表人物。
多项选择题
1.某甲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价值34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银行每月从某甲的工资存折上扣划1300元,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某甲和银行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属于( )
A.基本法律关系
B.隶属型法律关系
C.相对法律关系;
D.普通法律关系
【答案】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关系几种重要分类方式的含义
【考点分析】根据不同的认识标准,法律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一)按照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法律关系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应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所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关系。(二)依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法律关系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三)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关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地服务于经济基础,并始终推动社会的发展
B.在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中,一般而言,政治对法律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居于主导地位
C.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
D.生产力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关系的中介,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力而影响生产关系的发展
【答案】B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和政治、经济、国家、生产力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考点分析】在法律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地适应于经济基础,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在四各方面。(一)法律对经济基础的选择和确认作用;(二)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三)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四)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通过以上可以得出:经济基础并非总是会和社会的发展成一致的积极关系。法律和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两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二者的相互作用,其中政治对法律的作用一般表现为: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一般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和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法律的价值。法律和国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有各自不同的性质和规定性,但是两者又表现为一致性和共生性。(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法律对国家职能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生产力是指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并从自然界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生产力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和生产力的中介。
3.因果联系原则是法律责任归责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含义是( )
A.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主体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B.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行为主体的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C.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D.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答案】AB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因果联系原则含义的正确认识
【考点分析】主体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是否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要经过一定的确认和判断的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就是所说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法律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一)责任法定原则;(二)因果联系原则;(三)责任相称原则;(四)责任自负原则。
其中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是指:(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和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和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4.源于罗马法,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代表,风行世界各大洲的大陆系又称为( )
A.罗马法系
B.法典法系
C.普通法系
D.民法法系
【答案】AB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大陆法系的称谓
【考点分析】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一般可以被广泛接受的法系分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二类。大陆法系是受罗马法传统影响较深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和法典法系。
5.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实施的是( )
A.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员给予罚款处罚
B.公民依法纳税
C.男女双方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D.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进行调解
【答案】AB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法的实施的灵活理解
【考点分析】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法的实施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司法,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二是守法,即要求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活动。
6.关于法律推理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
B.英美法中系中判例法的方法是对实质推理方法的运用
C.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法律推理通常是演绎推理
D.辩证推理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的疑难问题
【答案】A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推理的内涵、类别和作用;
【考点分析】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条件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一般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个类别。形式逻辑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归纳推理。形式推理的应用前提:经过调查存在某种事实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一)演绎推理就是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小前提: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即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最常用的推理方法。(二)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供适用,但是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法官就按照先例的规则处理了此案。这是判例法国家最常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其优点在于体现了“同事同处”的司法公正原则。实质法律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互相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进行选择取其一的推理。它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在法律和事实前提确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实质推理,实质法律推理是解决疑难法律案件的重要方法。
简答题
简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内国家监督的内容
〔答案要点〕法律监督体系是一个由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受具体国情的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的特点各不相同。依照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地位,具有的权威性和效力。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两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照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外监督,是依照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其中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材料题
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材料一:
《管子. 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力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二: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时皆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答案要点〕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一切社会法律的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材料1实际上涉及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通过发挥其“令人知事”和“规矩绳墨”等规范作用来实现其“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目的。
(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表明,在阶绷寸立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个方面,“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是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是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3)材料3表明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种作用虽有区别,但是在本质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地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持阶级统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