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建立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的保障机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增强教师职业的吸引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起,我市建立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
现将《关于建立我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7日
关于建立我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不断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逐步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乐于从教、终生从教,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丰富校内各项活动,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通过加强市级教育经费统筹管理,调整绩效工资额度,建立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逐步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校长和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
市、区县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的正式在编教职工。
三、实施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经费来源
在现有绩效工资实施基础上,按照各区县学生数量、教师数量及生师比等因素,确定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所需资金总量。由市人力社保局调整各区县教师绩效工资总额;为支持教育领域综合改革,2014年经费由市级财政给予支持。
五、实施内容
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增加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团化、学区化办学和办学特色学校以及教师在小学课后班管理和中学社团活动辅导、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辅导、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交流与支教等工作中的奖励。
各区县教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承担教育改革发展的任务和取得的成效等,制定年度经费分配原则及各学校额度,报市教委后,按照相关政策和经费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相关学校。各学校要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下达的经费额度,按照本校教师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和完成任务质量的情况,坚持示范引领和激励导向,体现绩效工资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区县教委同意后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是为了进一步调动教师积极性,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各区县、学校要结合本区县、学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可根据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切实发挥激励作用。
(二)此次绩效奖励激励机制资金不得平均发放,要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承担教育改革发展任务重,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付出努力的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书育人工作中,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市教委与有关部门制定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各区县要指导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绩效工资管理的要求,按年度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切实加强对教师绩效工资的管理。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认真把握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真正发挥绩效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市教委所属学校方案制定参照所在区县方案执行。
第三条 建立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旨在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丰富校内各项活动,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校长和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增加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团化、学区化办学和办学特色学校以及教师组织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课后班管理、教育教学改革等的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教委与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密切配合,共同协商,推进落实。市教委在现有绩效工资实施基础上,按照各区县学生数量、教师数量及生师比等因素,确定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所需资金总量。市教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审核各区县的经费分配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调整各区县绩效工资总额,财政部门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条 各区县教委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学校的规模、承担教育改革发展的任务和取得的成效等,制定年度分配原则及各学校经费额度,报市教委后,按照相关政策和经费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相关学校,并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管理。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教委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七条 各学校要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经费额度,按照本校教师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和完成任务质量的情况,坚持示范引领和激励导向,体现绩效工资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区县教委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每年年底区县教委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 2014年,建立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给予支持。2014年试点,为以后年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总结经验。以后年度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绩效奖励激励机制推进情况和财政体制改革情况另行研究。
第十条 市教委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因开展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小学课后班管理、中小学社团活动辅导、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辅导、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交流与支教等发生的学校教师的绩效奖励等。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教委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区县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中小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加强对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增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重点检查分配方案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