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国检验
这种做法可又分为在“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1、在产地检验
在产地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等)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进行检验或验收为止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此种做法,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据此规定,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或装运时,经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质量和重量或数量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和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如再对货物进行复验时,即使发现问题,但这时已无权再表示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
二、进口国检验
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
此种做法,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Land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据此规定,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付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这一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双方约定的该地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和数量的依据。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那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这种做法,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物运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按此规定,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
如经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系原装不良,是由于卖方责任而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以上三种做法各有特点,前两种的特点在于以当事人中的一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而第三种做法则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比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它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让买方有复验权。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中已为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因而已成为一条公认的原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复验,如复验证明在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卖方应负责任。
由于此一原则既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等互利原则相一致,又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因此,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都采用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