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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楚雄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招聘范围
全州范围内州、县市、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符合楚雄州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人才引进政策办理。
三、招聘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特殊岗位因工作原因,需要设置特殊限制条件的,须报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其他要求
1.应聘州属事业单位的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在我州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学历可放宽到大学专科);应聘县市、乡镇事业单位,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特殊岗位需要放宽学历条件的,须报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可放宽到45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专家或高级技师等需放宽年龄条件的,须报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3.紧急人才招聘原则上不设置户籍限制,全州统一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可限到州内户籍。
四、招聘方式
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采取紧缺人才公开招聘、全州统一组织公开招聘两种方式进行。
(一)紧缺人才公开招聘。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紧缺急需人才的公开招聘简化招聘手续。紧缺急需人才招聘包括教育系统招聘的高中教师,卫生系统招聘本科以上学历的临床、检验、麻醉、影像、预防医学等专业人员,文化体育系统招聘的舞台表演、音乐、编剧、竞技体育等岗位人员,广播电视系统招聘的播音、主持人员等。紧缺人才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
(二)全州统一组织公开招聘。除紧缺人才招聘外,其他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全州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五、招聘时间
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质量,保障各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每年的12月至次年4月前为紧缺人才招聘时间,每年3月至8月为全州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时间。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次年的招聘计划、岗位信息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批,不按时限要求报送的州属单位和县市视为次年不招聘新的工作人员。
六、招聘程序
(一)紧缺人才公开招聘程序
紧缺人才公开招聘实行简化程序:
1.由用人单位制定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2.在网络或招聘院校发布招聘公告。
3.现场或网络组织报名。
4.考试(测试)。考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成专家组,在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对参加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进行测试,确定综合成绩。
5.确定拟聘人员。根据综合成绩,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
6.体检。
7.考核。
8.办理聘用手续。
(二)全州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1.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空缺情况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数量、招聘岗位、招聘条件及招聘时间、招聘方式、组织领导等有关事项。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制定,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发布招聘公告。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州人才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开始报名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延长报名时间或调整招聘条件,须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发布补充公告。
3.报名。州属、县市事业单位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具体事项以当年招聘公告为准。
4.资格初审。网上报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招聘公告对考生填报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
5.考试。原则上同一岗位计划招聘数与报考人数应达到1:3方可开考。报名结束后,县市基层岗位计划招聘数与报考人数比例未达到1:3,但又确需开考招聘(仅限于招聘条件为大专以上的职位)的,由县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开考。
考试采取综合素质考试、专业素质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综合素质考试。综合素质考试主要对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考核,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考试考务和制卷、阅卷工作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县市考务工作的实施。
(2)专业素质考试。专业素质考试主要对考生职业能力进行考核,专业素质考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需组织制定专业素质考试方案,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业素质考试根据行业特点,可采取笔试、面试、实作等方式进行。专业素质考试应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根据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
(3)命题。试题可由组织单位在保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封闭命制,也可以由组织单位委托其他机构命制,委托其他机构命题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4)考试成绩公布。考试成绩根据综合素质考试成绩、专业素质考试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计算比例为综合素质考试占50%,专业素质考试占50%。综合成绩分别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6.资格复审。综合成绩公布后,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经批准的计划招聘数等额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并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县市政务网站公布,同时发布资格复审公告。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资格复审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的资料与报名信息的一致性,考生情况与招聘条件的一致性。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放弃资格复审的考生可依次递补,经第一次递补后又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资格复审后分别在考生填写的《楚雄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表》上填写资格复审情况,并加盖公章。资格复审完成后将《楚雄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表》复印件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楚雄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表》原件及其它审查材料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存档。
7.体检。用人单位对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体检不合格的,该岗位计划招聘数与报考人数比例未达到1:3的,不再递补;该岗位计划招聘数与报考人数比例达到1:3以上的,可按同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经递补后体检仍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8.确定拟聘人员。用人单位和招聘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体检合格人员确定拟聘用人选。计划招聘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低于1:3的招聘岗位,考生综合成绩须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当年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才能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9.考核。用人单位应组织对拟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全面了解掌握拟聘人员的现实情况,并对拟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参加违反法律规定或破坏公共秩序等活动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不坚守工作岗位的;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或有结论但不适宜在事业单位工作的;
(5)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6)思想作风不正,拨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
(8)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本条用于政法工作岗位);
(9)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招聘单位的。
10.公示。拟聘人员应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问题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11.办理聘用手续。
(1)受聘人员应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用人单位按现行事业单位聘用政策为受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确立人事关系。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纪律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和人事、财务、纪律检查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三)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州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6.违反其他纪律规定的。
(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规程和保密制度,规范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
(六)对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聘用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不予核发工资,不予评定职称,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七)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八)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网络、媒体等舆论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加强对公开招聘突发性事件的舆情研判,制定应急预案,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等形式,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消息,引导舆论,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畅通信息渠道,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处置并报同级党委政府、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