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自2008年12月3日至12日,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可向长春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逾期不前来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申领。
应试人员申领“资格证书”需提交如下材料: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通过人员到现场领取);
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A4);
学历证书原件(省厅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A4);
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6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2张贴在登记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现场填写);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持准考证或身份证到长春市司法局领取考试成绩单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资格申领;
通过司法考试的2009届毕业生,资格申领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时间为每日9时至11时,13时至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