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装箱单(Packing List/Slip/Note)、包装明细单(Packing specification)、详细装箱单(Detailed 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Note/Certificate)、磅码单(Weight Memo)、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花色搭配单(Assortment List)等,之所以有这样一些形式起因于进口商对所购商品的某一或某几方面比较关注,希望出口方重点提供该方面的单据。
这类单据由受益人用英文制作,格式自定义,内容繁简应以满足合同/信用证规定、符合银行惯例和适应客户需要为准。
二、包装单据的内容及缮制要点
公司不同、产品不同、合同/信用证中的要求不同,单据的内容会略有区别。装箱单的主要内容有单据名称、号码、收货人、箱号/包装件号、装卸港、包装件数的大小写、货物描述、货物的数量、毛重、净重、体积、包装情况、出单人及其签字盖章,化工品出口时增加货物的生产批号(Batch/lot No)等,纺织品出口增加产品型号(Style No)、色别(Color)、挂签编号(Hangtag No)等;重量单的内容则在装箱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每件货物的毛、净重、体积、皮重情况;尺码单则侧重说明货物的尺码。
由于包装单据的许多内容多与发票相同,这里主要就包装单据有别于发票的项目做介绍。
1.单据名称。按信用证要求的类型和名称提供,如要求Detailed Packing List,可通过在单据中详细显示单件货物的毛、净重和体积加以实现;如要求Neutral Packing list(中性装箱单),所提供的单据只要不打印受益人名称,不签章就可满足要求;ISBP规定,只要单据中包括了装箱细节,即使没有单据名称也视为符合信用证规定;如信用证规定为“Weight Memo”,则单据名称不能用“Weight List”。
2.箱号(C/NO)。即包装件号,应根据实际按序编写。有的信用证规定箱单中应注明件号为“1-UP”,这里的UP应理解为总箱数。
3.货物描述。可以与发票相同,也可在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不抵触的情况下只显示商品统称。
4.毛重(Gross Weight,GW)、净重(Net Weight,NW,Nett)和体积(Measurement,Meas)。毛重应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sub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标注所有货物的总毛重;净重应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最后在合计栏处标注所有货物总净重;体积则要求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尺寸和总体积。
5.唛头。与发票上的规定一致,也可以只注明“as per invoice No.xxx”。
6.签单人。通常由受益人完成,如信用证没有要求,可以不签字、盖章。
三、制作包装单据应注意的事项:
1.一份信用证同时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的业务处理。如要求两种单据分别出具,应按来证办理;如是合二为一,则只需按装箱单规定操作。
2.如实反映信用证关于装箱的规定。不管是笼统规定(Seaworthy packing或standard export packing)还是具体要求(Packed in wovenbags等)均应准确显示在单据之上。
3.有些公司将两种单据名称印在一起,来证仅要求其中一种时,应将另一种单据的名称删除。
4.如来证规定包装单以“Plain Paper”或“in plain”或“in whitepaper”等形式出具,单据上不应显示双方的名称,也不可签章。
5.货物如装托盘,尺码单上应同时标明托盘本身尺码和装货后总的尺码。
6.散装货物一般不需要提供包装单据。
7.包装单据一般不显示货物的单、总价。进口商转售时通常自制发票、使用出口商提供的原始包装单据,这样就可以避免泄露其购买成本。
8.如要求在箱单上标明商品的标签上的内容,应予以满足。比如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会要求:“Each piece has a sewn in label stating 100% cotton made in China and washing instructions.”(标签应缝制在每件商品上,应明确纯棉产品、中国制造、洗涤注意事项)。
9.如合同/信用证对Outer/master Packing(外/主包装)和Inner Packing(内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话应予以满足。
10.有的信用证要求将制作完毕的装箱单粘贴在盛装货物的的集装箱箱门内侧也必须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