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福建省将实现县(市、区)域内教师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同待遇。各市、县(区) 按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福建省要求,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外,福建省还将加强教师培训。根据《意见》,福建省将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5年内对全省农村教师(校长)轮训一遍;实施“中小学长培养工程”,省级培养百名教学、千名学科教学带头人和百名长、千名骨干校长,并建立一批工作室;实施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
同时,还将加强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5%到2.5%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落实教师培训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