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全国合格分数线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280分。
二、考试成绩的核查
1.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受理。
2.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必须在12月3日前书面向报名地(烟台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申请分数核查,逾期不予办理。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12月1日至2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审查登记表》。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本市内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其报名资料由省厅统一协调调转。
(三) 申请人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三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审查登记表》两份;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证明;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6张(其中5张贴在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四)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烟台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五)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6660724
烟台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