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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证员考试《理论与知识》辅导: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票据

2014-04-11 17:21:00 来源:无忧考网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票据

  1. 在国际结算中,主要使用汇票,汇票是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

  2.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ill)的含义:《英国票据法》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如转让,还有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4. 出票人和承兑人是汇票的债务人。

  5. 在付款人签名承担付款义务之前,汇票的主债务人仍然是(出票人)。只有(付款人)在汇票上签了名,承担付款义务(也就是承兑)之后,才在法律上构成汇票的债务人,而且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降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6.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由卖方作为出票人开立以买方或买方委托的银行为付款人并指定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为收款人的汇票进行。

  7. 有利息条款而未规定利率的汇票无效。

  8.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见票即付和见票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可以规定利息条款并应载明利率者,该利息条款无效,汇票本身有效。

  9. 我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10. 我国《票据法》规定:收款人名称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无效。说明我国的汇票必须是记名汇票,不允许签发不记名汇票。

  11. 汇票上收款人,通常称为“抬头”。

  12. 汇票抬头的具体写法有三种:(重点)

  1)限制性抬头。例“Pay to John Smith Only;Pay to John Smtih not transferable”,该汇票不能转让。

  2)指示性抬头。例“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该种汇票经背书才可转让。

  3)来人抬头。“Pay to holder; Pay to bearer.仅凭交付就可转让,无须背书。

  13. .我国票据法规定,凡来人抬头的汇票无效。

  14. 我国票据法规定即期汇票的有效期为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

  15. 汇票的付款期限有四种:

  (1) 见票即付(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即期汇票,无须承兑。

  (2) 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te)-远期汇票,须承兑。

  (3) 出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远期汇票,须承兑。

  (4) 见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远期汇票,须承兑。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即期汇票不需承兑。

  16. 付款日期不肯定或根据某种条件确定付款日期的汇票,按照票据法规定均视为无效汇票。

  17. 计算到期日的方法:(重点)P43

  1)算尾不算头

  2)月为日历月

  3)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按15天计算。

  4)假日顺延

  5)到期日无相同日期即为月末。如见票后1个月,见票日为1月31日,则到期日为2月28日。见票日为1月15日,到期日为2月15日。

  18. 汇票必须要有出票人签名才能生效,未经出票人签名的汇票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19. 根据汇票的付款时间,可以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usance draft)。

  根据出票人身份,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0. 根据承兑人身份,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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