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学区、各中小学:
《瑞安市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教育局
2014年3月14日
瑞安市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计〔2011〕196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教基〔2013〕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战略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总原则
(一)坚持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招生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试)录取新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批次和时间
(一)招生批次。
2014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分批错时招生办法。
第一批: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和父母或本人房产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父母或本人无房产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批:施教区范围内无户籍的,父母或本人拥有房产证、父母或本人拥有房产但房产证正在办理或未办理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批:施教区外需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民办学校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初中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教基〔2014〕5号)文件精神实施自主招生。主管部门要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对招生计划、规模、师资状况等进行监管,切实做到免试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