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符合储备岗位要求的学历;
4、能胜任储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3年11月14日以后出生);
6、符合储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已在各旗(区)人才储备和“六项计划”服务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不在本次人才储备范围;
2、经各旗(区)组织、人社部门统一考试并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编外聘用人员不在本次人才储备范围;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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