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国家承认的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和资格条件;
4、能胜任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11月14日以后出生),报考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特殊专业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3年11月14日以后出生);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录用人员。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