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译文来源:梁勇律师事务所网站
大家最關心的H1-B 新法在10月已由Clinton 總統正式簽字生效﹐移民局也在大家的期盼下於11/21日發出第一份對H1-B 新法案的意見聲明﹐根據這份聲明指出﹐移民局目前正在草擬這個新法案的規則條例﹐預計最快在2001年三月後正式的規則才會制定出來。 [问答的英文原文附后]
以下是移民局對這份聲明的問答內容﹕
1。問﹕AC21 新法對H1-B的配額有何影響﹖
答﹕2000年會計年度的H1-B 配額為 115,000名﹐而2001至2003 會計年度的HH1-B配額增加為每年195,000 名。2004會計年度將再調回每年65,000名。
2。問﹕新法有沒有規定那些人可以不列入H1-B的配額限制中﹖
答﹕新法除了增加H1-B 名額外﹐受僱於下列機構的申請人也不受限於H1-B名額的限制。
(1) 高等教育機構﹐或
(2) 非營利組織及其相關機構﹐或
(3) 非營利研究機構或政府研究機構
此外新法特別指出﹐如果原本一個屬於不列入H1-B 配額限制的申請人﹐在轉換工作時如果新的工作受限於H1-B配額的要求﹐那麼這個轉換工作的申請人就需要有H1-B 配額時才能提出﹐此外﹐ 那些在 2000年3/22至2000年9/1日間提出的H1-B 申請人﹐不會佔用2001會計年度的H1-B 配額。移民局估計約有30,000 人在這段時間提出H1-B 的申請。
3。問﹕移民局如何調整在2000年9/1前提出的H1-B的申請配額﹐並確定這些申請人不會佔用2001會計年度的H1-B 配額﹖
答﹕移民局已經以電腦自動計算的方式將2000年9/1 日前提出的H1-B 申請加以區別。
4。問﹕新法規定擁有數個H1-B的申請人將只佔用一個H1-B的名額﹐移民局會採用何種步驟來確定有數個H1-B 的申請人不會被重覆計算H1-B的名額?
答﹕移民局已經實施了H1-B 資料的掃描檔案﹐來確認擁有多個H1-B 的申請人只會佔用一個名額﹐移民局將繼續建檔並確認過去六年的H1-B 申請資料。
5。問﹕新法要求移民局對於過去六年有過H1-B 簽證的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不列入H1-B的配額中﹐除非這個申請人合於另一個新的六年H1-B簽證的期限。移民局要怎樣來執行這個規定﹐這與移民局現行的規定有何不同﹖
答﹕移民局目前正在修定這方面的相關規定﹐來解釋什麼樣的人符合新的六年H1-B簽證期限。移民局的電腦系統將會變更來計算那些人符新的六年H1-B 簽證期限﹐並計算每個申請人是否佔用H1-B 的名額。在申請批准後﹐電腦系統也會自動計算有多少H1-B簽證已經批准。
6。問﹕法規聲明1999會計年度的H1-B名額﹐對1999年9/30日前的申請﹐將依所有申請人的數量而全額增加名額。請問移民局解釋這個條款時﹐是針對已經得知確的數量來計算﹐還是對於在1999年9/30日前批准的簽證﹐但批准日期在2000年會計年度的申請也一併列入1999會計年度的名額中﹖
答﹕移民局計算上的錯誤﹐在解釋這個條款時﹐視同對1999會計年度的申請者的一個寬恕條款﹐而不會將批准日期為2000會計年度的案件重新列入1999會計年度中。
7。問﹕ 這個法律何時開始生效﹖
答﹕ 除了H-1B申請費將由 $500增至 $1000的條款會在60天之後﹐ 即12/17/2000生效之外AC21法案中所有其它條款與此法案同時生效。
8。問﹕對于$1000申請費用的規定有哪些例外嗎﹖
答﹕有。 不需要支付這筆費用的僱主包括﹕
(1)高等院校及相關非營利機構﹔
(2)非營利或政府機構﹔
(3)任何僱主為H-1B非移民簽証第二次延期的申請﹔
(4)中﹑ 小學﹔ 或非營利培訓機構。
即使費用尚未調整﹐ 但免除這筆費用的規定立刻開始執行。 上述機構從10/18/2000 即可要求免除這筆費用。 移民局正在修改申請表格和有關系統來適應
這個變化﹐ 但還需要一點時間。 現在﹐ 申請人要求免除這筆費用時需提供證據證明符合AC21相關條款的條件。 同時申請人也應該在 I-129W上注明。
9。問﹕有哪些新的申請不包括在內嗎﹖
答﹕有。 若提出申請的僱主具備公司結構﹐ 則不再被要求修改H-1B申請。 這些公包括﹐但不僅限于合併﹐ 收購或兼併之後組成的新公司。 除了申請人本身發生變 化﹐ 過去提出申請的僱主應保持原來聘用合同的所有條款不變。
10。問﹕誰能合法使用H-1B“可轉換"條款﹖
答﹕該條款允許以前獲得H-1B簽証或其它屬于H-1B身份的非移民﹐ 在新的僱主為他提出H-1B申請後﹐ 馬上可以開始為新僱主工作。 而過去要在移民局批准之後才可以。 這個條款適用于法律生效之日“之前﹑ 之後及當天"提出的H-1B轉換僱主的申請﹐ 所有適合此規定的外國人都可以開始使用此條款。
11。問﹕這個條款有什麼限制﹖
答﹕外國人必須是合法進入美國。 新僱主必須遞交一個“認真的"申請。 認真的申請是以法律和事實為基礎的。 移民局計劃進一步加以解釋。
12﹕問﹕運用此條款的僱主應該怎樣遵守I-9表的要求﹖
答﹕現行規定﹐ 在僱主提出H-1B延期申請後准許工作。 除非I-9表中無此規定﹐ 否則外國人可以繼續工作。 僱主應該遵照現行法律條文申請延期。 特別是﹐ 這個申請的收據的複印件和外國僱員的I-94複印件與I-9表一起存檔。
13。問﹕何時有關規定會正式發表﹖
答﹕移民局正在草擬這個文件。 因為有關 $1000費用的調升﹐ 需要司法部和聯邦預算辦公室的審核﹐ 另外﹐ 它還需符合1996年頒佈的小企業平權法案。 因此﹐ 有關規定不會早于明年三月正式發表。
14。問﹕AC21對于提出調整身份申請的外國人有哪些好處﹖
答﹕如果可用簽證總數超過當季度的已使用總數的話﹐新法的第104條取消當年度的將每個國家的勞工移民簽證配額。目前這類簽證配額由國務院來負責名額及排期的相關規定﹐而不屬於移民局管轄的範圍。
如果申請人因為其國家配額的問題而延後審理時間的話﹐新法允許延長其H1-B的身份直到移民局對他的調整身份的申請做出決定為止。
新法對於已經提出勞工移民簽證或調整身份或勞工認證的申請超過365天的申請人﹐允許以一年為單位延長其H1-B的期限直到移民局對於其申請做出決定為止。要注意的是﹐這些提出調整身份﹐勞工認證﹐以及移民簽證的申請人並不須要等待一年的時間才可以獲得這項優惠﹐只要提出勞工認證或移民簽證申請後365天即可申請延長。
15。問﹕是否H1-B 非移民簽證的家屬所持有的 H-4簽證也可以比照延期﹖
否﹕新法並沒有對這一點加以說明﹐而只針對這個法案的H1-B 條款部份對是否批准簽證加以說明。目前移民局正對這點加以研究﹐相關規定正在草擬中。
16。問﹕對於持有H1-B超過六年並申請延期的員工﹐僱主怎樣才能證明有依I-9 表的規範來執行呢﹖
答﹕目前的法規授權現在的僱主在提出H1-B 延期後。在這個情形下這個外國人有工作許可但是I-9表的條款並沒有對這個行為加以規範。僱主應該依照現行的建檔方式來處理這一類的延期事項。一般來說只要將延期申請的收據影本及這個外國人的I-94表影本與I-9表一起建檔及可。
17。問﹕新法要求所有因為欺騙行為而被取消的H1-B 簽證名額將會重新放回當年的會計年度中﹐移民局打算如何執行呢﹖
答﹕移民局已經有能力以電腦自動計算那些因欺騙行為而被取消的H1-B 名額﹐所以這不會構成移民局的問題。
18。問﹕新法命令移民局在的審理時間要在180天內﹐以移民局現有的人力物力是否可以達成新法規定的要求呢﹖
答﹕新法並沒有命令任何審理時間的期限﹐但是新法有提及國會立法的精神在於調整身份的申請程序不能超過180天﹐以及非移民簽證的審理時間不能超過30天。移民局對於國會的立法精神有相當的認知﹐但是仍需加強及改善基礎建設及其他資源。移民局將針對資料的蒐集及審理以便能夠藉此降低審理的時間。我們不能保證國會將提供足夠的預算來減少移民局所累積的案件﹐
19。問﹕有鑑於申請案件的大量增加﹐國會只同意H1-B的申請費增加4%的情況下﹐移民局是否能維持目前的審理時間﹐也就是H1-B 的申請在提出後60天﹐I-140的申請在提出後90天作出決定﹖
答﹕移民局將儘可能的維持目前的審理期限。我們是否能夠在限期內審理完畢取決於我們的預算是否充足﹐因為我們要付出鉅額的超時工資。雖然我們被授權可以僱用臨時僱員來處理增加的案件﹐但是僱用及訓練仍需要一段時間才可以見效﹐在短短的幾個月之內是無法看的出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