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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合格的考生,向报名地财政局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成绩公布后15天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财政部门应将申请复查成绩的考生信息汇总上报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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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2017-11-27
2017-11-09
2017-10-24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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