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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滑县教师称"工资调整差别大" 最新澄清

2013-03-18 10:35:00 来源:无忧考网

这篇《河南省滑县教师称"工资调整差别大" 官方澄清》是©无忧考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我反映滑县教师调资问题,本次调工资初级教师与高级教师为什么差别如此大,即高级涨785多元,初级只涨255多元,相差500多元。”近日,一名河南滑县网友给省长留言,称教师调资差别大。

昨日,滑县人民政府就此回复,称不应简单的看哪一次或哪一职务(岗位)绩效工资月增资幅度,而是要看每个职务(岗位)最终执行的总的绩效工资水平。回复表示,滑县事业单位不同职务(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其之间的差额与周边县、市(区)的大体平衡。

回复介绍,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且不同职务(岗位)执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标准,同时还建立了随着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相应调整的动态保障机制。

【网民留言】

尊敬的郭省长:我向您反映滑县教师调资的问题,本次调工资初级教师与高级教师为什么差别如此大,即高级涨785多元,初级只涨255多元,相差500多元。这次调资完全按照教师职称,初级教师工作比他们还多,成绩比他们一点也不差,这太不合理了,也违背共享发展成果的精神。请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且不同职务(岗位)执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标准,同时还建立了随着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相应调整的动态保障机制。不要简单的看哪一次或哪一职务(岗位)绩效工资月增资幅度,而是要看每个职务(岗位)最终执行的总的绩效工资水平。据了解和掌握,我县事业单位不同职务(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其之间的差额与周边兄弟县、市(区)掌握的大体平衡。感谢网友对教师工资调整的关注。

【网民留言】

尊敬的河南省委卢书记您好 我是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桥上村村民【党员】,这个问题我已反应多次,我所反应的问题我愿意用我的党籍人格生命作担保,如果有陷害干部和毁坏组织行为,我愿意接受党籍国法最严厉的处罚。 反映问题如下; 1.2002年国家费改实行后,桥上村耕地面积1986亩纳税46208元,人口1226人,在2005年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时,将纳税耕地1986亩改为2139亩,农业税46208【已征过】改为39186元,这算不算造假? 2.在2002年征收农业税时,没有减群众一分地,更没有减农业税,在2005年,2006年粮补时减群众耕地;白家组27亩,周家组35亩,桥上组38亩,北侯阳组144亩,没有一分退耕还林的王家窑组也减几户群众地26亩,但又在王家窑总土地面积中又加26亩,将原488亩改为514亩。 3.桥上村原耕地1986亩,又减了342亩退耕还林,为什么粮食补贴是1808亩? 4.2002年群众交农业税的明细花名册竟在豫灵镇财政所档案库里消失的无影无踪。 5.8年的问题为什么搞不清,请按一户一卡通,纳税耕地来对照,家家户户能呈清。 这些问题我从2005年开始到2012年多次找村委找财政所找豫灵政府,至现在仍无回应所以才逼的我上网找说法,恳请尊敬的党组织,党的上级领导调查。我相信党组织一定能查清此事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桥上村村民【党员】 2012年5月24

答复意见:

经灵宝市委督查室调查,豫灵镇桥上村共有6个自然村,6个村民小组,280户,1282人,2002年国家实施税费改革政策,根据《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豫灵镇财政所(与镇农税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该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进行了核定。具体办法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开始于1997年6月24日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征)用的计税土地并已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因水冲沙压、退耕还林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进行及时核减。同时妥善解决历遗留下来的农业税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的问题。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计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的面积如有异议,由镇财政所(农税所)重新核实。重新核定的结果由镇财政所(农税所)和纳税人共同认可,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镇财政所(农税所)有权核定,并张榜公布。最终经过各小组村民上报,村民小组把关,村委会审核汇总,镇财政所(农税所)核定:桥上村农业税基数(计税土地面积)共2139亩,应纳税金额46409.99元。其中北阳组228.08亩,南阳组413.05亩,桥上组313.89亩,周家组323.79亩,白家组346.65亩,王家窑组514.14亩。留言反映计税土地面积造假与事实不符。 关于反映对桥上村粮食直补面积如何确定的问题,经查,2005年,国家开始对种粮农民实施种粮补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对农户的补贴资金,以往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以此为依据计算确定。桥上村的补贴面积按理论上核定的补贴面积应该追溯到2002年,最终仍是以2002年上报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基数为基础,扣除历年退耕还林面积数后得出的。桥上村2002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基数2139.6亩,历年来实施退耕还林面积342亩,两者相减为1797.6亩。但在镇财政所(农税所)实际核定过程中发现,由于桥上村在实施退耕还林时有131亩面积虽然已经实施但没有被验收上,仍被该村计入到实施退耕还林面积中,故在实施种粮补贴时,经过核实,最终确定出2005年桥上村实际应享受粮食直补面积为1808.4亩。《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县对乡、乡对农户的补贴资金,以2004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以此为依据计算确定。豫灵镇财政所(农税所)以上确定桥上村粮食直补面积的做法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关于反映没有退耕还林土地面积的王家窑组粮食直补面积确定问题,经查,2002年桥上村王家窑组计税土地面积为514.14亩,到了2003年和2004年,时任支部书记胡某将自己应计税土地面积11.14亩,其亲家应计税土地面积6.2亩,其弟应计税土地面积4.7亩等3户合计22.04亩从该组计税土地面积中减去,仅让其弟交了0.64亩的税款。导致2005年国家实施粮食直补时胡某及其亲家均未享受种粮直补,其弟只享受粮食直补面积0.64亩。2007年,经豫灵镇财政所(农税所)实际核查,王家窑组应享受粮食补贴农户59户,补贴面积由原来的492.75亩据实核定为508.34亩,其中给胡某增加了10.08亩,其亲家增加了5.52亩,其弟因没有种植粮食,所以没有增加补贴面积,留言反映的将原488亩改为514亩的问题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关于反映北阳组名下的131亩种粮直补面积被加到村主要干部名下问题,经查,国家在2000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以来,桥上村经过检查验收认定为342亩。但该村仍有131亩退耕还林面积因为已实施了但没有被验收上。2003年、2004年收缴农业税时,该131亩农业税已由豫灵镇政府为农户代交。2005年国家开始实施粮食直补政策,镇财政所(农税所)对桥上村没有验收上的131亩退耕还林面积土地据实进行了补贴,2005年补贴款855.43元、2006年补贴款2630.48元,两年共计3485.91元。由于一方面前几年该村131亩退耕还林面积一直没有被验收上,未能纳入镇财政所(农税所)管理的农业税明细花名册;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在交农业税时瞒报面积,撂荒土地,在国家实施粮食直补时又争种土地,增加面积;加之黄某2004年元月才开始担任支部书记,对历年来该部分土地实际变更情况也一直调查不清楚,所以镇财政所(农税所)直接将桥上村131亩补贴面积、补贴款列在该村支部书记黄某名下。直到2007年,桥上村在支部书记黄某主持下召开两委干部和村民组长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对原来上报的粮食直补户和退耕还林户重新核对,把131亩面积遂一一对应到户,才将该笔补贴款发放到户。131亩粮食直补最终核对情况是:补贴金额3485.92元,涉及全村24户农户,其中王家窑组2户,面积15.6亩,补贴金额415.12元;桥上村4户,面积15.8亩,补贴金额420.44元;周家组3户,面积52.2亩,补贴金额1389.04元;南阳组13户,面积46.9亩,补贴金额1248.02元;北阳组1户,面积0.3亩,补贴金额7.98元;白家组1户,面积0.2亩,补贴金额5.32元。因此,留言所反映的北阳组名下的131亩种粮直补款实际并不归北阳组所有,留言反映的131亩种粮直补款被村主要干部领取一事与事实不符。 关于反映农业税明细花名册丢失问题,经调查,全镇各村各家各户(包括桥上村)的纳税明细花名册都在镇财政所档案室妥善保存,由专人负责管理,没有丢失。桥上村131亩纳税面积未计入纳税明细花名册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存在镇财政所将纳税明细花名册丢失问题。 关于反映群众享受种粮补贴标准不一问题,据调查,留言反映桥上村2012年粮食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亩“150元、120元、107元”没有依据。县级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粮食直接补贴标准,灵宝市粮食补贴每年的标准均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实施,其历年补贴标准为:2004年每亩6.48元,2005年每亩6.53元,2006年每亩20.08元,2007年每亩34.75元,2008年每亩68.22元,2009年每亩75.44元,2010年每亩75.44元,2011年每亩87.11元,2012年每亩106.74元。在实际执行中灵宝市也是严格按照这一标准执行的,不存在标准不一问题。

【网民留言】

尊敬的卢书记您好;我多次反映这个问题,都没有回应,恳请卢书记抽一点时间关注此事。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桥上村,有6个自然村其中有一个回民组,1226口人,2002年税费改革财政审批耕地面积1986亩,2002年按照豫灵镇人民政府农业税征收文件交农业税46208元。 反映情况如下; 一.耕地面积造假加空;在2005年国家税费粮补时,将2002年的耕地由1986亩改为2139亩,同时将北侯阳耕地273亩改为228亩,已交过的农税46208元改为39180元,人口由1226人改为1237人,王家窑由300口人加到311口人。 二.例如王家窑组原有土地488亩改为514亩,加空26亩,本组没有退耕还林,又无故减去三户人耕地26亩,使这三户人2005年。2006年二年时间榜上无名,没有一分地的粮食补贴,在反复上告的情况下,2007年加地16亩,至今还欠10亩。 三.空加耕地,又减群众粮补耕地; 白家组耕地268亩,在2005年加为346亩加地78亩,退耕还林一户105亩,减耕地105亩,实际是27亩,粮补还有241亩。北侯阳回民组2002年交税地273亩,2005年减为228亩,减地45亩,在2005年又减退耕还林100亩,而又在北侯阳组的名下给村主要干部加粮补131亩,北侯阳余地128亩。周家组加地14亩减群众粮补35亩,桥上加地18亩减群众粮补38亩退耕还林一户55亩地,南侯阳加地45亩,王家窑加地26亩,合计桥上村5个组空加地181亩地,在2005年另外给南侯阳加地17亩总加地198亩。 四.在2012年领粮补时,桥上村有的户每亩150元,有的户120元,有的户确只有107元,有的干部除领本户外,又领30亩的粮补,把群众分为三等九级,财政都有据可查。 要想我不反映,除非我不是共产党员,这是我对共产党的信仰。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桥上村王家窑组共产党员 2012年 6月25

答复意见:

经灵宝市委督查室调查,豫灵镇桥上村共有6个自然村,6个村民小组,280户,1282人,2002年国家实施税费改革政策,根据《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豫灵镇财政所(与镇农税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该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进行了核定。具体办法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开始于1997年6月24日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征)用的计税土地并已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因水冲沙压、退耕还林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进行及时核减。同时妥善解决历遗留下来的农业税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的问题。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计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的面积如有异议,由镇财政所(农税所)重新核实。重新核定的结果由镇财政所(农税所)和纳税人共同认可,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镇财政所(农税所)有权核定,并张榜公布。最终经过各小组村民上报,村民小组把关,村委会审核汇总,镇财政所(农税所)核定:桥上村农业税基数(计税土地面积)共2139亩,应纳税金额46409.99元。其中北阳组228.08亩,南阳组413.05亩,桥上组313.89亩,周家组323.79亩,白家组346.65亩,王家窑组514.14亩。留言反映计税土地面积造假与事实不符。 关于反映对桥上村粮食直补面积如何确定的问题,经查,2005年,国家开始对种粮农民实施种粮补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对农户的补贴资金,以往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以此为依据计算确定。桥上村的补贴面积按理论上核定的补贴面积应该追溯到2002年,最终仍是以2002年上报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基数为基础,扣除历年退耕还林面积数后得出的。桥上村2002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基数2139.6亩,历年来实施退耕还林面积342亩,两者相减为1797.6亩。但在镇财政所(农税所)实际核定过程中发现,由于桥上村在实施退耕还林时有131亩面积虽然已经实施但没有被验收上,仍被该村计入到实施退耕还林面积中,故在实施种粮补贴时,经过核实,最终确定出2005年桥上村实际应享受粮食直补面积为1808.4亩。《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县对乡、乡对农户的补贴资金,以2004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以此为依据计算确定。豫灵镇财政所(农税所)以上确定桥上村粮食直补面积的做法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关于反映没有退耕还林土地面积的王家窑组粮食直补面积确定问题,经查,2002年桥上村王家窑组计税土地面积为514.14亩,到了2003年和2004年,时任支部书记胡某将自己应计税土地面积11.14亩,其亲家应计税土地面积6.2亩,其弟应计税土地面积4.7亩等3户合计22.04亩从该组计税土地面积中减去,仅让其弟交了0.64亩的税款。导致2005年国家实施粮食直补时胡某及其亲家均未享受种粮直补,其弟只享受粮食直补面积0.64亩。2007年,经豫灵镇财政所(农税所)实际核查,王家窑组应享受粮食补贴农户59户,补贴面积由原来的492.75亩据实核定为508.34亩,其中给胡某增加了10.08亩,其亲家增加了5.52亩,其弟因没有种植粮食,所以没有增加补贴面积,留言反映的将原488亩改为514亩的问题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关于反映北阳组名下的131亩种粮直补面积被加到村主要干部名下问题,经查,国家在2000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以来,桥上村经过检查验收认定为342亩。但该村仍有131亩退耕还林面积因为已实施了但没有被验收上。2003年、2004年收缴农业税时,该131亩农业税已由豫灵镇政府为农户代交。2005年国家开始实施粮食直补政策,镇财政所(农税所)对桥上村没有验收上的131亩退耕还林面积土地据实进行了补贴,2005年补贴款855.43元、2006年补贴款2630.48元,两年共计3485.91元。由于一方面前几年该村131亩退耕还林面积一直没有被验收上,未能纳入镇财政所(农税所)管理的农业税明细花名册;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在交农业税时瞒报面积,撂荒土地,在国家实施粮食直补时又争种土地,增加面积;加之黄某2004年元月才开始担任支部书记,对历年来该部分土地实际变更情况也一直调查不清楚,所以镇财政所(农税所)直接将桥上村131亩补贴面积、补贴款列在该村支部书记黄某名下。直到2007年,桥上村在支部书记黄某主持下召开两委干部和村民组长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对原来上报的粮食直补户和退耕还林户重新核对,把131亩面积遂一一对应到户,才将该笔补贴款发放到户。131亩粮食直补最终核对情况是:补贴金额3485.92元,涉及全村24户农户,其中王家窑组2户,面积15.6亩,补贴金额415.12元;桥上村4户,面积15.8亩,补贴金额420.44元;周家组3户,面积52.2亩,补贴金额1389.04元;南阳组13户,面积46.9亩,补贴金额1248.02元;北阳组1户,面积0.3亩,补贴金额7.98元;白家组1户,面积0.2亩,补贴金额5.32元。因此,留言所反映的北阳组名下的131亩种粮直补款实际并不归北阳组所有,留言反映的131亩种粮直补款被村主要干部领取一事与事实不符。 关于反映农业税明细花名册丢失问题,经调查,全镇各村各家各户(包括桥上村)的纳税明细花名册都在镇财政所档案室妥善保存,由专人负责管理,没有丢失。桥上村131亩纳税面积未计入纳税明细花名册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存在镇财政所将纳税明细花名册丢失问题。 关于反映群众享受种粮补贴标准不一问题,据调查,留言反映桥上村2012年粮食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亩“150元、120元、107元”没有依据。县级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粮食直接补贴标准,灵宝市粮食补贴每年的标准均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实施,其历年补贴标准为:2004年每亩6.48元,2005年每亩6.53元,2006年每亩20.08元,2007年每亩34.75元,2008年每亩68.22元,2009年每亩75.44元,2010年每亩75.44元,2011年每亩87.11元,2012年每亩106.74元。在实际执行中灵宝市也是严格按照这一标准执行的,不存在标准不一问题。

【网民留言】

卢书记您好;无耐才打扰您,请谅解,希望您在百忙中关注此事。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桥上村,有6个自然村其中有一个回民组,1226口人,2002年税费改革财政审批耕地面积1986亩,2002年按照豫灵镇人民政府农业税征收文件交农业税46208元。 反映情况如下; 一.耕地面积造假加空;在2005年国家税费粮补时,将2002年的耕地由1986亩改为2139亩,同时将北侯阳耕地273亩改为228亩,已交过的农税46208元改为39180元,人口由1226人改为1237人,王家窑由300口人加到311口人。 二.例如王家窑组原有土地488亩改为514亩,加空26亩,本组没有退耕还林,又无故减去三户人耕地26亩,使这三户人2005年。2006年二年时间榜上无名,没有一分地的粮食补贴,在反复上告的情况下,2007年加地16亩,至今还欠10亩。 三.空加耕地,又减群众粮补耕地; 白家组耕地268亩,在2005年加为346亩加地78亩,退耕还林一户105亩,减耕地105亩,实际是27亩,粮补还有241亩。北侯阳回民组2002年交税地273亩,2005年减为228亩,减地45亩,在2005年又减退耕还林100亩,而又在北侯阳组的名下给村主要干部加粮补131亩,北侯阳余地128亩。周家组加地14亩减群众粮补35亩,桥上加地18亩减群众粮补38亩退耕还林一户55亩地,南侯阳加地45亩,王家窑加地26亩,合计桥上村5个组空加地181亩地,在2005年另外给南侯阳加地17亩。总加地198亩。 四.在2012年领粮补时,桥上村有的户每亩150元,有的户120元,有的户确只有107元,有的干部除领本户外,又领30亩的粮补,把群众分为三等九级,财政都有据可查。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桥上村共产党员 2012年 9.17

答复意见:

经灵宝市委督查室调查,豫灵镇桥上村共有6个自然村,6个村民小组,280户,1282人,2002年国家实施税费改革政策,根据《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豫灵镇财政所(与镇农税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该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进行了核定。具体办法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开始于1997年6月24日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征)用的计税土地并已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因水冲沙压、退耕还林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进行及时核减。同时妥善解决历遗留下来的农业税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的问题。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计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的面积如有异议,由镇财政所(农税所)重新核实。重新核定的结果由镇财政所(农税所)和纳税人共同认可,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镇财政所(农税所)有权核定,并张榜公布。最终经过各小组村民上报,村民小组把关,村委会审核汇总,镇财政所(农税所)核定:桥上村农业税基数(计税土地面积)共2139亩,应纳税金额46409.99元。其中北阳组228.08亩,南阳组413.05亩,桥上组313.89亩,周家组323.79亩,白家组346.65亩,王家窑组514.14亩。留言反映计税土地面积造假与事实不符。 关于反映对桥上村粮食直补面积如何确定的问题,经查,2005年,国家开始对种粮农民实施种粮补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对农户的补贴资金,以往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以此为依据计算确定。桥上村的补贴面积按理论上核定的补贴面积应该追溯到2002年,最终仍是以2002年上报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基数为基础,扣除历年退耕还林面积数后得出的。桥上村2002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基数2139.6亩,历年来实施退耕还林面积342亩,两者相减为1797.6亩。但在镇财政所(农税所)实际核定过程中发现,由于桥上村在实施退耕还林时有131亩面积虽然已经实施但没有被验收上,仍被该村计入到实施退耕还林面积中,故在实施种粮补贴时,经过核实,最终确定出2005年桥上村实际应享受粮食直补面积为1808.4亩。《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县对乡、乡对农户的补贴资金,以2004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以此为依据计算确定。豫灵镇财政所(农税所)以上确定桥上村粮食直补面积的做法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关于反映没有退耕还林土地面积的王家窑组粮食直补面积确定问题,经查,2002年桥上村王家窑组计税土地面积为514.14亩,到了2003年和2004年,时任支部书记胡某将自己应计税土地面积11.14亩,其亲家应计税土地面积6.2亩,其弟应计税土地面积4.7亩等3户合计22.04亩从该组计税土地面积中减去,仅让其弟交了0.64亩的税款。导致2005年国家实施粮食直补时胡某及其亲家均未享受种粮直补,其弟只享受粮食直补面积0.64亩。2007年,经豫灵镇财政所(农税所)实际核查,王家窑组应享受粮食补贴农户59户,补贴面积由原来的492.75亩据实核定为508.34亩,其中给胡某增加了10.08亩,其亲家增加了5.52亩,其弟因没有种植粮食,所以没有增加补贴面积,留言反映的将原488亩改为514亩的问题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关于反映北阳组名下的131亩种粮直补面积被加到村主要干部名下问题,经查,国家在2000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以来,桥上村经过检查验收认定为342亩。但该村仍有131亩退耕还林面积因为已实施了但没有被验收上。2003年、2004年收缴农业税时,该131亩农业税已由豫灵镇政府为农户代交。2005年国家开始实施粮食直补政策,镇财政所(农税所)对桥上村没有验收上的131亩退耕还林面积土地据实进行了补贴,2005年补贴款855.43元、2006年补贴款2630.48元,两年共计3485.91元。由于一方面前几年该村131亩退耕还林面积一直没有被验收上,未能纳入镇财政所(农税所)管理的农业税明细花名册;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在交农业税时瞒报面积,撂荒土地,在国家实施粮食直补时又争种土地,增加面积;加之黄某2004年元月才开始担任支部书记,对历年来该部分土地实际变更情况也一直调查不清楚,所以镇财政所(农税所)直接将桥上村131亩补贴面积、补贴款列在该村支部书记黄某名下。直到2007年,桥上村在支部书记黄某主持下召开两委干部和村民组长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对原来上报的粮食直补户和退耕还林户重新核对,把131亩面积遂一一对应到户,才将该笔补贴款发放到户。131亩粮食直补最终核对情况是:补贴金额3485.92元,涉及全村24户农户,其中王家窑组2户,面积15.6亩,补贴金额415.12元;桥上村4户,面积15.8亩,补贴金额420.44元;周家组3户,面积52.2亩,补贴金额1389.04元;南阳组13户,面积46.9亩,补贴金额1248.02元;北阳组1户,面积0.3亩,补贴金额7.98元;白家组1户,面积0.2亩,补贴金额5.32元。因此,留言所反映的北阳组名下的131亩种粮直补款实际并不归北阳组所有,留言反映的131亩种粮直补款被村主要干部领取一事与事实不符。 关于反映农业税明细花名册丢失问题,经调查,全镇各村各家各户(包括桥上村)的纳税明细花名册都在镇财政所档案室妥善保存,由专人负责管理,没有丢失。桥上村131亩纳税面积未计入纳税明细花名册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存在镇财政所将纳税明细花名册丢失问题。 关于反映群众享受种粮补贴标准不一问题,据调查,留言反映桥上村2012年粮食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亩“150元、120元、107元”没有依据。县级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粮食直接补贴标准,灵宝市粮食补贴每年的标准均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实施,其历年补贴标准为:2004年每亩6.48元,2005年每亩6.53元,2006年每亩20.08元,2007年每亩34.75元,2008年每亩68.22元,2009年每亩75.44元,2010年每亩75.44元,2011年每亩87.11元,2012年每亩106.74元。在实际执行中灵宝市也是严格按照这一标准执行的,不存在标准不一问题。

【网民留言】

尊敬的河南省委卢书记您好; 在你百忙中我又一次从网上打扰您的工作,向您反映灵宝市豫灵镇桥上村村民粮食直补的情况,事情已从2005年至2012年逐级向上级各级党组织,人民政府反映了8年,到现在还呈不清,2012年的10月1日前听说河南省人民政府反腐败办公室两位领导来豫灵镇人民政府调查这个问题,通知北候样回民组三个人参加,我非常高兴,所以我在网上向卢书记表个态,谈一下我的想法,请卢书记过目。 一. 如果我反映的问题是假的,我愿意被开除党籍,如果我是诬告干部,诬告政府我愿意坐牢。 1. 2002年桥上村耕地面积1986亩,人口1226口。农税征收46208元是政府下的文件,财政给村下的有纳税明细花名册。而2139亩地是造假,退耕还林是342亩,不是331亩。 2. 2002年我的农业税是327元,不是272元,地是14.14亩,不是11.14亩,2007年粮补应是14.14亩,不是10.08亩,北候阳回民组的地是272亩,不是228亩,这些数字我绝对没有改。 二.不求钱,不求地,村民求的是正义,不是网上为出名,是叫领导把理评。有人说你扎这个势到底是为什么,我说;天道不讲私情,共产党更不讲私情,共产党是代表全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这不是告状,是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不求钱,不求权,求的是下级对上级莫隐瞒。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办事,何况是一个共产党员就不能如实地向上级党和党的领导反映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给全国人民免了农税皇粮补了钱,这是历头一回,是中央大动脉通向群众心中的血脉,群众高兴还来不及哩,为什么还要告状,是因为下边有的毛细血管堵塞了就求这个说法 桥上村村民求说法 2012.11.4

答复意见:

经灵宝市委督查室调查,豫灵镇桥上村共有6个自然村,6个村民小组,280户,1282人,2002年国家实施税费改革政策,根据《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豫灵镇财政所(与镇农税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该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进行了核定。具体办法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开始于1997年6月24日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征)用的计税土地并已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因水冲沙压、退耕还林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进行及时核减。同时妥善解决历遗留下来的农业税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的问题。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计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的面积如有异议,由镇财政所(农税所)重新核实。重新核定的结果由镇财政所(农税所)和纳税人共同认可,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镇财政所(农税所)有权核定,并张榜公布。最终经过各小组村民上报,村民小组把关,村委会审核汇总,镇财政所(农税所)核定:桥上村农业税基数(计税土地面积)共2139亩,应纳税金额46409.99元。其中北阳组228.08亩,南阳组413.05亩,桥上组313.89亩,周家组323.79亩,白家组346.65亩,王家窑组514.14亩。留言反映计税土地面积造假与事实不符。 关于反映对桥上村粮食直补面积如何确定的问题,经查,2005年,国家开始对种粮农民实施种粮补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对农户的补贴资金,以往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以此为依据计算确定。桥上村的补贴面积按理论上核定的补贴面积应该追溯到2002年,最终仍是以2002年上报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基数为基础,扣除历年退耕还林面积数后得出的。桥上村2002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基数2139.6亩,历年来实施退耕还林面积342亩,两者相减为1797.6亩。但在镇财政所(农税所)实际核定过程中发现,由于桥上村在实施退耕还林时有131亩面积虽然已经实施但没有被验收上,仍被该村计入到实施退耕还林面积中,故在实施种粮补贴时,经过核实,最终确定出2005年桥上村实际应享受粮食直补面积为1808.4亩。《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县对乡、乡对农户的补贴资金,以2004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以此为依据计算确定。豫灵镇财政所(农税所)以上确定桥上村粮食直补面积的做法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关于反映没有退耕还林土地面积的王家窑组粮食直补面积确定问题,经查,2002年桥上村王家窑组计税土地面积为514.14亩,到了2003年和2004年,时任支部书记胡某将自己应计税土地面积11.14亩,其亲家应计税土地面积6.2亩,其弟应计税土地面积4.7亩等3户合计22.04亩从该组计税土地面积中减去,仅让其弟交了0.64亩的税款。导致2005年国家实施粮食直补时胡某及其亲家均未享受种粮直补,其弟只享受粮食直补面积0.64亩。2007年,经豫灵镇财政所(农税所)实际核查,王家窑组应享受粮食补贴农户59户,补贴面积由原来的492.75亩据实核定为508.34亩,其中给胡某增加了10.08亩,其亲家增加了5.52亩,其弟因没有种植粮食,所以没有增加补贴面积,留言反映的将原488亩改为514亩的问题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关于反映北阳组名下的131亩种粮直补面积被加到村主要干部名下问题,经查,国家在2000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以来,桥上村经过检查验收认定为342亩。但该村仍有131亩退耕还林面积因为已实施了但没有被验收上。2003年、2004年收缴农业税时,该131亩农业税已由豫灵镇政府为农户代交。2005年国家开始实施粮食直补政策,镇财政所(农税所)对桥上村没有验收上的131亩退耕还林面积土地据实进行了补贴,2005年补贴款855.43元、2006年补贴款2630.48元,两年共计3485.91元。由于一方面前几年该村131亩退耕还林面积一直没有被验收上,未能纳入镇财政所(农税所)管理的农业税明细花名册;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在交农业税时瞒报面积,撂荒土地,在国家实施粮食直补时又争种土地,增加面积;加之黄某2004年元月才开始担任支部书记,对历年来该部分土地实际变更情况也一直调查不清楚,所以镇财政所(农税所)直接将桥上村131亩补贴面积、补贴款列在该村支部书记黄某名下。直到2007年,桥上村在支部书记黄某主持下召开两委干部和村民组长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对原来上报的粮食直补户和退耕还林户重新核对,把131亩面积遂一一对应到户,才将该笔补贴款发放到户。131亩粮食直补最终核对情况是:补贴金额3485.92元,涉及全村24户农户,其中王家窑组2户,面积15.6亩,补贴金额415.12元;桥上村4户,面积15.8亩,补贴金额420.44元;周家组3户,面积52.2亩,补贴金额1389.04元;南阳组13户,面积46.9亩,补贴金额1248.02元;北阳组1户,面积0.3亩,补贴金额7.98元;白家组1户,面积0.2亩,补贴金额5.32元。因此,留言所反映的北阳组名下的131亩种粮直补款实际并不归北阳组所有,留言反映的131亩种粮直补款被村主要干部领取一事与事实不符。 关于反映农业税明细花名册丢失问题,经调查,全镇各村各家各户(包括桥上村)的纳税明细花名册都在镇财政所档案室妥善保存,由专人负责管理,没有丢失。桥上村131亩纳税面积未计入纳税明细花名册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存在镇财政所将纳税明细花名册丢失问题。 关于反映群众享受种粮补贴标准不一问题,据调查,留言反映桥上村2012年粮食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亩“150元、120元、107元”没有依据。县级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粮食直接补贴标准,灵宝市粮食补贴每年的标准均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实施,其历年补贴标准为:2004年每亩6.48元,2005年每亩6.53元,2006年每亩20.08元,2007年每亩34.75元,2008年每亩68.22元,2009年每亩75.44元,2010年每亩75.44元,2011年每亩87.11元,2012年每亩106.74元。在实际执行中灵宝市也是严格按照这一标准执行的,不存在标准不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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