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78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3年3月1日起,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须按照《2013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以下简称《2013版考试科目》)所列科目(模块)要求进行报名考试。
(二)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按《2013版考试科目》要求,在第1、2、3、5类科目(模块)中选取3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者,须按《2013版考试科目》要求,在第1、2、3、5类科目(模块)中选取3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另外还应根据各自岗位和从事专业工作的特点,在第4、6、7、8、9、10、11、12、13、14类科目(模块)中选取1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2013年3月1日前,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3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参加考试并已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证书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