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司法考试>导航 > 报考指南

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异议处理

2012-11-05 13:25:00 来源:无忧考网
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异议处理

据相关规定,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司法考试成绩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无忧考网移动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