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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出台

2008-08-02 22:45:00 来源:青海日报
6月上旬,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共同制定的《青海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出台。
  新制定的《办法》包括特级教师的命名、评选范围及比例、评选条件、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评选原则、程序以及特级教师的职责、待遇、使用和管理、罚则等。

  按照该《办法》,我省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重点向教学第一线教师倾斜。中小学特级教师每三年评选。推荐名额按中小学专任教师万分之二十左右的比例分配。学校领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下达名额的10%。在职特级教师总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办法》明确规定,特级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女教师在50岁以下,男教师在55岁以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小教系列为小学高级)5年以上,必须是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科带头人。

  《办法》还规定,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津贴等有关待遇,收回特级教师证书。(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以非正当手段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二)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体罚学生,擅自订购教辅资料,乱收费,在本系统及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社会影响,或因管理等诸方面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学生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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