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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4月21日至1994年4月2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4月21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报考公安、监狱劳教部门和法检系统部分职位的,需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法警的年龄、身体条件及政审条件。
(10)项目生招考计划职位专门招考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项目生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的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