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三)2011年11月17日前须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5年11月17日至1993年11月17日期间出生);
(五)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回避要求和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1年11月17日。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2006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6)在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
(7)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8)未满服务期、也未在2011年11月17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我市选派大学生;(9)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