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关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5、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须交纳报名、评审费500元/人。请于4月15日前直接交至或电汇至留学基金委基金与财务部。
开户名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账 号:0102049509026401697附 言:须注明“研究生项目”、汇款人姓名、本人身份证号码。
六、评审、录取程序1、留学基金委将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2、录取结果在每年6月公布,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1、被录取人员须按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逾期无故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被录取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3、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报到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及相关单位将按规定发放奖学金。
4、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5、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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