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时间:6月22日至6月30日(双休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二、确认地点:武汉海关3号楼1楼,(汉口沿江大道95号,考生可乘车、船至武汉关站、武汉港站或武汉关码头,步行至中国银行即到)
三、由于报考人数众多,为便于考生办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拥挤,请考生按照自己的报名编号对应以下日期办理确认,不是当日确认的考生不予办理,请广大考生予以理解、遵守。
考生报名编号
确认时间
6月22日上午:471100001-471100400
6月22日下午:471100401-471100800
6月23日上午:471100801-471101200
6月23日下午:471101201-471101600
6月24日上午:471101601-471102000
6月24日下午:471102001-471102400
6月27日上午:471102401-471102800
6月27日下午:471102801-471103200
6月28日上午:471103201-471103600
6月28日下午:471103601-471104000
6月29日上午:471104001-471104400
6月29日下午:471104401-471104800
6月30日上午:471104801-471105200
6月30日下午:471105201-结束
四、现场确认所需材料
考生本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证件,到海关指定确认现场办理确认报名手续:
1、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
2、准考证主证(粘贴与所上传同底板照片);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港澳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5年期并具有效签注)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另行提交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学历学位认证单位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由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出具的学历证书翻译件原件。
确认时尚未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按照海关总署公告第四条规定可以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凭本人签署的书,办理确认报名手续。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提供书格式文本下载。
上述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后仍须凭毕业证书申请报关员资格;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未能交验毕业证书的,海关不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5、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考生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张,并保证复印效果清晰,供海关留存;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个人信息,办理确认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五、确认程序
考生递交报名资料----工作人员进行网上确认----工作人员在准考证主证上加盖钢印-----准考证主证及查验的证件原件返还给考生、其他资料留下----确认完毕
六、考试教材
报名确认时,考生可在确认现场同时购买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2011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系列教材及辅导用书:
(一)考试系列教材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书目如下:
1.2011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定价80元;
2.2011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定价60元;
3.2011年版《历年试题标准答案及详解》,定价40元。
《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系考试必备工具书,用于解答考试试题中的商品归类题。考生应当统一使用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应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考试辅导丛书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审,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书目如下:
1.《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练习》,定价30元;
2.《综合实务、商品归类、报关单强化练习》,定价40元;
3.《考前冲刺模拟试卷及答案》,定价30元。
以上所有考试用书是目前报关员资格考试权威教材及辅导材料,均从6月22日起统一在报名确认现场发售,特提醒广大考生注意购买正版权威教材。
七、其他注意事项
1、未按照海关总署公告要求在网上上传照片或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如:翻拍、自拍等不符合要求的),将不能够办理确认手续。
2、未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的,不能参加考试。
3、海关不组织考前培训,也不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举办任何类型的考前辅导班。
4、有关考试其它详细信息、要求以及具体报名方式及须知,请考生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认真阅读海关总署有关公告。
八、考生通过确认报名后,可以在10月下旬,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考试起讫时间,以及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均以准考证副证为准,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主证、准考证副证即可参加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