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转发,市区开始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届时,凡在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此举将从源头上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参保率低、风险高、事故多等突出问题,使农民工从根本上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有力保障。
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查已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建设单位要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预提,并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其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1.3%。计算。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将预提的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得以免除工伤保险费作为让利因素和招投标的条件。
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农民工增减变动统一实行电脑网上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之日止。如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如被录用的农民工在15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而单位未及时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社工伤[2004]14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