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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师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申请补办前1个月在省、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证件作废声明(报刊原件),内容包括姓名、级别、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和发证日期等。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书遗失证明,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3份)。
5)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医学学历证书。
7)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8)近期2寸免冠素底正面半身照片1张。
因《医师资格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历、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错误)信息有误需更改,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4)对应申请纠正证书上错误信息内容需所的证件,其中证书编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有误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学历、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有误的,需提供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医学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相关材料应由单位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印章。
5)近期2寸免冠素底正面半身照片1张。
6)必要时调阅申请人人事档案。
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将军队《医师资格证》换领为地方《医师资格证》,需提供的材料: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由地方安置部门出具的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3份。
6)申请人6个月内2寸免冠素底正面半身照片4张。
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需提供的材料:
1)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本人有效出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医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近期2寸免冠素底正面半身照片2张。
8)必要时调阅申请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