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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2010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2010-10-31 22:14:00 来源:中华考试网
根据《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的文件精神,沈阳市2010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开始进行。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间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一、延续注册人员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尚未办理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延续注册材料

1.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

2.注册证书编号前两位为:建[造]01、02、03、04、05、06

二、申报时间:

每月10号至20号为受理时间(周六、日休息) ,具体时间如下:

上午:8:30—11:00

下午:13:00—16:00

三、申报材料内容:

延续注册材料分网上材料和文字材料两部分,在申报文字材料之前先将网上材料进行上报,凡未进行网上材料上报的,视为未申报延续注册材料,不予注册。

(一)网上材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 http://www.lncci.com ),“造价工程师管理、查询系 统”—“造价工程师管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后,点击“上报”

(二)文字材料

根据《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第八条延续注册的文件要求,延续注册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延续注册申请书(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一式两份(在“相关表格下载”栏内,用 word 软件填写并打印)

3.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在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填写并上报打印)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5.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编号页及本人照片页)

6.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效页)

7.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不少于一个注册有效期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006-2009年共计四年)

9.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10.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典型工程造价业绩成果文件一份

文字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纸张为 A4 纸格式)

四、其他

1.办理地点: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室(和平北大街41号,市水务集团北侧)

2.业务咨询电话: 024-22837038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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