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为方便纳税人,2008年的车船税征收从原来的1-4月延长到1-10月,车主需要按照车牌尾数报税。
据悉,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保证车船税新老政策平稳过渡,2008年车船税征收将延长个人申报纳税期限。市地税表示,将按机动车辆号牌尾数所对应的月份申报缴纳,即车牌号尾数1、2、3、4、5、6、7、8、9、0,所对应申报缴纳的月份为1、2、3、4、5、6、7、8、9、10月。
地税部门表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应税机动车船,申报纳税期限为1-4月。在此期限内应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车船税征(免)税手续。所有单位和个人新购车辆的纳税时间为购买机动车辆的当月。凡在以上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车船税征(免)税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要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避免拥挤,对于在相应月份缴纳车船税的车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后纳税,需要向工作人员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