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我市广大企业踊跃捐款捐物。福州市国税局提醒企业,向灾区捐款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市国税局有负责人说,根据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比例比原来3%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更有利于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公益性捐赠作出解释,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则是指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减灾委员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市国税局提醒,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如果不是通过上述途径而是直接向灾区捐款,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市国税局还提醒,企业在进行捐赠时要向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索取相关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以及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另外,市国税局还提请企业注意,根据规定,企业的捐赠如果是实物,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