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于2010年4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是自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去年年底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后,出台的全国第二个地方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评估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于近日发文公布了海南省资产评估具体的收费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一、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二、计件收费标准分为六档,比原规定多了一个计费额度为10亿元以上的评估服务收费档次。各档次的收费标准比原规定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规定了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四、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并按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合伙人(部门经理)、注册评估师、助理人员分为四档,体现了服务水平与报酬的匹配性;
五、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20%。
六、如果依照评估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值计算评估收费存在争议时,可采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海南省这一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实施,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不能真正体现评估执业人员劳动价值水平偏低的局面。对规范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