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偏低、相关职能部门向物业公司摊派工作多是影响物业行业发展的两大因素。为此,市政府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今后要制定适合多层次需求的服务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测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际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公司合理利润,确定与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相适应的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由业主大会根据多数人的意愿选择相应服务标准。对高档公寓、别墅和非住宅大楼要全面推行市场定价机制。
政策规定,对通过整治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整治前由市政、环卫、绿化、街道承担的工作职能和费用,整治后应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或有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一些收费标准比较低的农村拆迁安置房小区、城镇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单位在按规定标准配置物业用房的基础上,可再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增配物业经营用房,或由当地政府、街道(乡镇)、村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政策规定凡应由政府及职能部门承担的诸如居住小区垃圾清运、路灯照明、市政设施养护等城市维护费用和城市管理等,不得转由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向物业管理企业强行托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代付的,委托单位应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