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定于2010年3月1日至3月12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3月12日(期间周六、日休息)。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二、发放地点:
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
三、发放办法:
请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格考生,根据当年报名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附件1-2)和发证程序,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准考证(如遗失则不需提供),
3、学历(位)证原件(成教、自考生还需提供低一级学历证书)、
4、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
5、报名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相关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等、
6、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办理资格条件审核手续。审核合格者发放相关资格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登记表须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切勿遗失)。
考试合格考生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代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深圳市考试院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