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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河南三门峡初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考前提醒

2023-11-10 14:04:00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导语】©无忧考网小编根据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3年度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三门峡考区考前提醒”得知,三门峡2023初中级经济师考点在三门峡市职业技术学院06号实训楼。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纸质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方可入场(社保卡、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并注明用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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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参加2023年度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三门峡考区考生们注意,11月12日上午因我市将举行大型活动,主要路段将实行交通管制,考生上午8点前到达考点。考试开始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请提前合理规划好行程路线及出行方式,以免影响考试。交通管制时间及路线,请关注我市各媒体平台公告。

  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违纪违规者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处理。

  一、考试时间、科目

  11月11日

  上午08﹕30-10﹕00经济基础知识

  10﹕40-12﹕10专业知识和实务

  下午14﹕00-15﹕30经济基础知识

  16﹕10-17﹕40专业知识和实务

  11月12日

  上午08﹕30-10﹕00经济基础知识

  10﹕40-12﹕10专业知识和实务

  下午14﹕00-15﹕30经济基础知识

  16﹕10-17﹕40专业知识和实务

  (各专业具体考试批次、时间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

  二、考点地址:三门峡市职业技术学院06号实训楼(开发区弧形楼)。

  三、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纸质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方可入场(社保卡、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并注明用途的证明)。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的用品只限于铅笔。请将规定以外的随身物品放在物品存放处。如考试中发现带至座位则视为作弊。

  (二)考试开始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各科目考试时长(最长作答时间)为1.5小时,经监考人员同意,应试人员可提前15分钟交卷、离场。

  (三)2023年度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均为闭卷考试,考生禁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四)考生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关闭电源或作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五)考生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六)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四、人社部31号令摘录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诚信参考,切勿投机取巧,因小失大!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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