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2.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主管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监督电话:69692983)。
3.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须提供反映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我们将对反映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并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确实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创业补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18〕46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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