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申请表)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现就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二、教师资格证书(申请表)补换发
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人员,因不慎遗失,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申请表)的补办。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污损、毁损、发现错字、缺章等影响使用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申请表)的换发。
三、所需材料
1.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2.补换教师资格证书需提交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补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需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见附件2),申请表请双面打印,需粘贴近期免冠证件照。
3.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片1张。
4.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补换发时间及地点
1.上交材料时间:2021年11月18---22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过期将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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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