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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广安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体检公告

2021-03-05 09:19:00 来源:广安市委组织部
【导语】2020年四川公务员考试已进入体检阶段,为了让考生及时获悉相关事宜,今天©忧考网为您精心整理了2020年四川广安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体检公告,供各位考生的查阅,更多公务员考试方面的资讯,请关注©忧考网的更新。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2020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2020年下半年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规定,现将2020年广安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2020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2020年下半年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各职位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的规定,确定体检人员17名。具体名单详见。

  二、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执行。

  三、体检安排

  体检定于2021年3月11日(星期四)进行。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于当天上午7:10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1张)到广安市考试指导中心(广安市广安区步云街29号,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后院)集中,统一到体检医院参加体检,证件不齐或迟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不再参加复检。

  体检费约为550元,由体检医院据实收取。

  四、体检结果及复检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要求,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二)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体检结论公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考生负责。《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三)体检结果将在小平故里先锋网公布,需复检的考生须在体检结论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号,703室)提出复检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检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检资格。

  (四)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的缺额,根据招考公告的相关规定,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在同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一次。

  五、体检注意事项

  (一)参加体检的考生体检前三天应保持正常饮食,体检前一天应注意休息,勿熬夜,勿饮酒及食用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避免剧烈运动。

  (二)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体检前一天晚餐后不再进食,保证受检前禁水、禁食8-12小时。

  (三)体检采取入闱封闭方式,参加体检的考生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携带的按要求一律统一上交存放,未上交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体检资格。

  (四)女性受检者在月经期间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并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作X光检查。

  六、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生在体检前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港台地区、国外旅行史或居住史,或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体检;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不得参加体检;春节期间有四川省外旅行史或居住史的,自行进行核酸检测,并凭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参加体检。

  (二)考生应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在体检前主动出示本人“天府健康通”绿码和行程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参加体检。体检过程中,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须全程佩戴口罩。

  (三)考生在参加体检时,主动填写上交《新冠肺炎初筛问卷表》。

  七、体检纪律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咨询电话:

  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0826-2390075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0826-2722091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0826-2395066

  广安市司法局:0826-233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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