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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的I-526和I-829阶段的审查要点

2020-09-29 16:54:00 来源:无忧考网
【导语】美国EB-5投资移民分为两个阶段,即I-526(有条件绿卡)及I-829(永久绿卡)两个阶段。从批准率来看,美国EB-5的审核有“严进宽出”的趋向。以下是®忧考网整理的美国投资移民的I-526和I-829阶段的审查要点,欢迎阅读!




【篇一】美国投资移民的I-526和I-829阶段的审查要点


  一、I-526申请阶段主要审查什么?

  基本要求:年龄18岁以上,无犯罪记录。

  资金来源:需要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如果资产不能被证明是合法取得则美国移民局会驳回其I-526申请。

  项目及新企业:无论是投资于区域中心项目,还是投资于自己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须有证据证明企业为新设立且经营合法。其中,如果投资于区域中心,则投资人是新设立项目企业的合伙人,且不需要亲自参与管理;否则,则需要参与章程制定并亲自管理企业。

  作出投资:投资人已经或正在向项目注入所需要的最低投资资金,比如如果投资50万美元,则需要证明投资于TEA(目标就业区),这非常重要,因为决定你能投100万还是50万的就在于是否是TEA,同时须注意该地区的就业率变化,移民局是按照审批时的就业率来考量,如果到时就业率表明并不属于TEA,那么投资50万美元的就会被拒签。

  就业创造:EB-5签证项目要求每项投资为美国公民创造10个就业机会。

  美国移民局只有在外国投资人符合以上条件时才会批准其I-526申请,对于投资申请人是否满足以上条件,美国移民局具有决定权,同时有可能要求投资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

  二、I-829申请阶段

  美国移民I-829审核主要是看是否按照I-526的计划进行,投资者的投资为项目做了什么,项目的执行是否与计划相符,有无违背等。其实美国移民局就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几点:

  1.资金是否已投入项目,并且是不是还在项目实际运营中。

  2.看是否按计划书执行了项目。

  3.项目是否已产生足够的就业,即是否有至少10个就业岗位被创造出来。

  

【篇二】扩展阅读:美国EB1C移民的指南

  一、美国EB1C申请条件

  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另外,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

  二、美国EB1C移民对经理申请的要求

  1、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2、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3、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4、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股东,或是较高层级的主管等。

  三、美国EB1C移民对高级主管申请的要求

  1、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2、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负责公司里一个主要的功能或部门;

  3、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

  4、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四、申请流程

  1、在美国成立公司或购买在美企业作为分公司;

  2、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签证(L-1签证)将公司的管理人员派往美国分公司;

  3、进入美国1年后,公司运作正常,并雇有合理的员工,即可提出移民申请;

  4、准备相关材料,递交EB-1C移民申请;

  5、以L-1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均可以在美国居住和工作学习;

  6、在提出EB-1C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等候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如因商务或其它事情需离境,可向移民局办理“预准入境证”,1年之内多次进出美国,同时保持在美国直接取得绿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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